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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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檢一部刑訴〔2020〕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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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03111970********,漢族,初中文化,住徐州市鼓樓區(qū)**路**號,個體工商戶。?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0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被害人李某某,女,歿年87歲。?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3時許,被告人曹某甲駕駛車牌號為蘇CG****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徐州市城東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與擁軍路交叉口時,對道路情況疏于觀察,與推著人力三輪車由北向南步行的李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兩車損壞,被害人李某某受傷。后被害人李某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徐州市公安局物證所鑒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并發(fā)肺部感染死亡。經(jīng)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云龍大隊認定,被告人曹某甲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害人李某某無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曹某甲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曹某甲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并取得其諒解。
1.戶籍證明,接出警記錄,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保險單,死亡醫(yī)學證明書,病案材料,調(diào)解協(xié)議、諒解書,涉案照片等書證;
2.證人曹某乙、魏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云龍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徐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上??畦b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
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曹某甲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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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葉航
檢察官助理:白洋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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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鼓樓區(qū)**路**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盤二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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