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曹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1291986********,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莊市贊皇縣**鄉(xiāng)**村**巷**號,住河北省石家莊市贊皇縣**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個體。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棗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轉(zhuǎn)取保候?qū)彙?/span>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棗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甲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3時許,被告人曹某甲駕駛車牌號為冀A3****解放牌重型普通貨車、冀A****掛卓運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棗強縣裕華西街由西向東行駛,當行至和平路與裕華街交叉口時,與左方沿棗強縣和平路由北向南行駛的邱某某所駕駛車牌號為京BH****的啟典牌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邱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棗強縣公安交通警察支隊認定,曹某甲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邱某某承擔次要責任。
1.書證:到案經(jīng)過、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諒解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曹某乙、王某某、張某某、武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衡水市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甲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官:信章旗
檢察官助理:侯保月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住河北省石家莊市贊皇縣**小區(qū)**號樓**單元**室。
2.公安卷宗2冊,檢察卷宗1冊。
3.《量刑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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