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郴永檢一部刑訴〔2020〕20號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8231977********,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系摩托車出租司機,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永興縣**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地永興縣**房**棟**單元**室。2016年3月22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永興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016年11月25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永興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9月8日被永興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永興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興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1.2019年6月22日20時許,被告人曹某某在永興縣北大橋附近的胖婆子盒飯店門口附近販賣了210元毒品給陳某某。
2.2019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在永興縣北大橋附近的胖婆子盒飯店門口附近販賣了220元毒品給陳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等;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黃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勘驗、檢查等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二次販賣毒品給他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曹某某系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之規(guī)定,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曾凡美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現(xiàn)羈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四冊。
3.證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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