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并杏檢一部刑訴〔2020〕114號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1403021988********,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系公司代上海****,戶籍地址:山西省陽泉市礦區(qū)**巷*樓*門*號,現(xiàn)?。罕臼行〉陞^(qū)**路**小區(qū)**座**單元**。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嶺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2020年1月3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嶺分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嶺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8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曹某某謊稱自己是山西省**中學、有能力為被害人劉某某兒子任某某辦理山西省**中學轉學事宜、某某甲參加所謂的山西省**中學數(shù)理化競賽班,并偽造山西省**中學接收函、虛構山西省**中學劉某某、秦某某身份與微信,先后以報培訓班、收取書本費、學費、校服費、上英語網(wǎng)課為由,騙取被害人劉某某在本市杏花嶺區(qū)**花園*樓*單元*家中的支付寶轉賬共計人民幣9181元。騙后,被告人曹某某將贓款用于個人消費、歸還債務。
2019年4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曹某某謊稱有能力為被害人孟某某及其愛人王某某辦理山西省**中學和**局正式工作、某某乙所謂的辦事費用,并虛構山西省**中學魏某某為擔保人、樊某某為辦事人的事實與二人微信,先后以補交公積金、做背景調查、給領導送禮、交好處費、制作工資記錄、制作特崗衣服等為由,騙取被害人孟某某在本市小店區(qū)平陽路*號樓*單元3*家中的轉賬16116元及抵償欠款89600元,共計人民幣105716元。騙后,被告人曹某某將贓款用于歸還債務、抵償欠孟某某的欠款。
2019年4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曹某某謊稱其親戚是省公安廳**、有能力為被害人王某乙及其愛人陳某某辦理**小學正式工作、**廳工作、需所謂的辦事費用、須辦理山西大學函授畢業(yè)證等相關證件,并虛構省公安廳領導段某甲女兒段某乙、省公安廳領導劉某某為辦事人的事實與二人微信,先后以交好處費、辦理證件、請領導吃飯、墊付單位公款為由,騙取被害人王某乙在本市小店區(qū)*小區(qū)、本市晉源區(qū)*巷*樓*號家中等地的轉賬、現(xiàn)金等共計人民幣52100元。騙后,被告人曹某某將贓款用于歸還債務。
2019年5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曹某某謊稱自己是山西省*中學老師且是樊某某學生、有能力為被害人王某丙女兒張某某辦理山西省*中學入學事宜、某某乙所謂的辦事費用,并偽造山西省*中學錄取通知書與保送函、虛構山西省*中學樊某某為辦事人的事實與微信,先后以交學籍名額費用、交學費、寒假培訓費、購買教學設備為由,騙取被害人王某丙的微信轉賬共計人民幣94051元。騙后,被告人曹某某將贓款用于歸還債務。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曹某某謊稱有能力為被害人白某某辦理研究生學歷、中級會計和注冊消防師證書事宜、某某乙所謂的辦事費用,并虛構*財務總監(jiān)馮某某為辦事人的事實,騙取被害人白某某在山西省陽泉市*家中的轉賬共計人民幣8600元。騙后,被告人曹某某將贓款用于歸還債務。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269648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駢俏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現(xiàn)羈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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