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東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一部刑訴〔2020〕112號
被告人曹某某,女,漢族,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27011977********,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鎮(zhèn)**村**號,住鄂爾多斯市東勝區(qū)**區(qū)**室。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鄂爾多斯市公安局東勝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鄂爾多斯市公安局東勝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7時許,被告人曹某某在鄂爾多斯市東勝區(qū)時達商城A區(qū)35號店內,趁被害人高宇不備,盜走高某某放于店內沙發(fā)扶手上的一部白色蘋果X手機,鑒定價值人民幣3100元。(手機已扣押并發(fā)還被害人)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曹某某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曹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涉案手機已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鄂爾多斯市東勝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呼畢圖
檢察官助理:王翠萍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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