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晉檢一部刑訴〔2019〕73號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3221979********,漢族,小學文化,務工,戶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鄖西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晉江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晉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6月8日7時許,被告人曹某某到晉江市**街道**社區(qū)**公司**宿舍**室,盜走被害人班某某一部華為牌暢享9plus手機。
2.2019年6月11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曹某某到晉江市**街道**社區(qū)**公司**宿舍**室,盜走被害人冉某某一部價值人民幣1100元的OPPO牌R15型手機。案發(fā)后,追回該部手機發(fā)還被害人。
3.2019年8月9日下午17時許,被告人曹某某到晉江市**街道**社區(qū)**公司**宿舍**室,盜走被害人田某某一部價值人民幣711元的藍色OPPO牌手機。后將該部手機以200元的價格賣給李某某。案發(fā)后,從李某某處追回該手機。
4.2019年8月14日早上,被告人曹某某到晉江市**街道**社區(qū)**公司**宿舍**室,盜走被害人劉某某放一部價值人民幣700元的黑色vivo牌手機。案發(fā)后,追回該部手機發(fā)還被害人。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曹某某在晉江市**街道**社區(qū)3**公司**宿舍**棟**樓被公安機關抓獲。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扣押的涉案贓物;
2.書證:抓獲及破案經過、被告人身份信息、戶籍證明等;
3.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證言:被害人班某某、冉某某、田某某、劉某某的證言;
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6.鑒定意見:晉江市價格認定局價格認定結論書;
7.辨認等筆錄:被告人的辨認筆錄;
8.視聽資料:監(jiān)控錄像及監(jiān)控截圖。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曹某某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九個月的幅度內判處刑罰,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晉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許永恒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晉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冊,光盤五張。
3.證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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