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牟檢一部刑訴〔2019〕570號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5281986********,漢族,初中畢業(yè),務農,住河南省信陽市息縣**鎮(zhèn)**村**號。曾因尋釁滋事,于2012年1月29日被信陽市息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500元;因盜竊,于2018年4月2日被信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盜竊,于2018年4月2日被信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盜竊,于2019年11月5日被中牟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盜竊,于2019年11月18日被中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犯罪,于同年10月2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于同年10月30日由中牟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甲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9時許,被告人曹某甲竄至中牟縣**園項目建筑工地,用事先準備好的電纜剪將1號樓西單元電梯的備用電纜線剪斷,欲將電纜盜竊走時,被當場抓獲。經鑒定,被損毀電纜線價值人民幣8075元。
被告人曹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曹某甲供述與辯解;2.證人楊某某、王某某、沈某某等證言;3.中牟縣公安局勘驗、檢查筆錄和辨認筆錄;4.中牟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意見;5.書證若干。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曹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甲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綜合本案事實、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曹某甲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的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中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郭艷
檢察官助理:劉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現押于中牟縣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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