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河檢一部刑訴〔2020〕213號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984199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農,住河北省河間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河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河間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河間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1日19時許,被告人曹某某在家中與丈夫王某甲因瑣事發(fā)生爭吵,并導致毆斗,在毆斗過程中曹某某將王某甲右耳咬傷。經滄州市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王某甲右耳廓外傷構成輕傷二級。曹某某主動至河間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信、歸案情況說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滄州市法醫(yī)鑒定中心滄州法鑒【2020】臨鑒字第013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他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槐素珍
2020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現(xiàn)羈押于河間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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