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嘉檢一部刑訴〔2020〕1909號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406221968********,漢族,小學畢業(yè),無業(yè),戶籍在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鎮(zhèn)**街**巷**號,在滬無固定住所。2001年10月因犯賭博罪被廣東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20年5月8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經本院審查批準,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對本案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8月17日起,被告人曹某某伙同案犯邱運生、徐某某、陳靜(均已判刑)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租賃了本區(qū)**鎮(zhèn)**路**弄**號的房屋用于開設百家樂賭場,并按約定比例分成。曹某某負責賭場餐廳及采購工作。
2017年8月24日,公安機關對上述賭場進行檢查,當場在賭場內抓獲邱運生等案犯39人,繳獲百家樂賭桌、籌碼記賬本、POS機等物品若干,以及賭資現金人民幣100萬余元(以下幣種相同),從現場另行查獲120余名賭博人員及40余名為賭博提供條件的違法人員。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曹某某在廣東省佛山市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第一組證據,證實本案案發(fā)、被告人身份情況及到案經過
1.受案登記表、工作情況、抓獲經過,證實本案案發(fā)及被告人到案經過。
2.戶籍信息、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曹某某身份及前科情況。
3.檢查筆錄、扣押清單、調取證據清單、清點記錄及照片、隨案移送清單,證實2017年8月24日公安機關對本區(qū)**鎮(zhèn)**路**弄**號進行檢查并扣押物品、調取證據情況。
第二組證據,證實本案的事實
1.同案人員邱運生、丁聰、馮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曹某某在賭場負責工作情況。
2.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班為柱等125人因賭博行為被行政處罰情況。
3.監(jiān)控****,證實賭場運營情況。
4.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之補充協(xié)議、裝修申請表、消防責任書、室內裝飾裝修管理協(xié)議,證實2017年6月30日孫倪與上海**置業(yè)有限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用上海市嘉定區(qū)**路**弄**幢**號**室。
5.司法鑒定意見書、手機微信****,證實被扣押手機中調取證據等情況。
6.微信聊天記錄,證實曹某某參與賭場運營情況。
7.刑事判決書,證實同案犯因本案被刑事處罰情況。
8.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印證上述事實。
上述證據來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某對犯罪事實和證據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曹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主犯。被告人曹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曹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綜上,結合其具有前科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炘
檢察官助理:張??倩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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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曹某某現羈押于上海市嘉定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證據7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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