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孟檢一部刑訴〔2020〕194號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72819********,云南省孟連縣人,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連縣,住孟連縣**鎮(zhèn)**村**寨組**號。2019年3月31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孟連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經(jīng)我院批準,當日由孟連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孟連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3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9月3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曹某某先后找到“楊某”(未抓獲)?“珍某”(未抓獲)做了“**字畫”賭博群的下級代理,并先后創(chuàng)建“**勿擾”后改名為“***爆爆爆”微信賭博群代理銷售“**字畫”,經(jīng)查證在“***爆爆爆”的微信群里有徐某某(不起訴)、白某某(不起訴)、熊某等20余人參與賭博?!皸钅场背槿?0%到11%,“珍某”抽取8%的賭資金額作為曹某某的利潤分成。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曹某某在其家中被孟連縣公安局民警抓獲。2020年7月5日,孟連縣公安局聘請云南**會計師事務所對曹某某創(chuàng)建微信賭博群,從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30日接受投注的賭資數(shù)額及利潤分成進行司法會計鑒定,經(jīng)鑒定曹某某創(chuàng)建的賭博微信群接受投注賭資數(shù)額總計人民幣2,126,529.00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70,122.32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照片,證實被告人曹某某涉案手機照片、賭博微信群手機截屏照片、轉(zhuǎn)賬記錄照片、微信投注照片;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證實公安機關受案、立案及抓獲被告人曹某某的經(jīng)過;3.被告人曹建戶口證明、前科材料查詢,證實被告人自然身份情況,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無違法犯罪記錄; 4.搜查證、搜查筆錄、搜查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證實扣押被告人曹某某銀行卡4張、iphone7pius手機一部、華為牌手機一部、;證實公安機關搜查扣押被告人曹某某涉案物品情況;5.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證實公安機關依法查扣被告人的涉案手機,并將手機中的涉案數(shù)據(jù)調(diào)取的事實經(jīng)過;6.證人徐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證言,分別證實和曹某某購買“字畫”參與賭博的事實;7.鑒定聘請書、保密協(xié)議、鑒定機構資格證書、云南**會計師事務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證實經(jīng)鑒定被告人曹某某通過微信代理銷售“字畫”賭資總計:人民幣2,126,529.00元,非法獲利金額為人民幣170,122.32元;8.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證實被告人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目無國法,違反社會秩序管理規(guī)定,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有坦白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從寬處罰,建議判處3至5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建議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此致
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平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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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孟連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起訴書8份,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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