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云檢一部刑訴〔2020〕Z618號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1111993********,漢族,文化程度大專,戶籍地為廣東省廣州市白某某**街**巷**號。因本案于2020年4月5日經(jīng)廣州市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審,同年5月9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5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7時許,被告人曹某某飲酒后駕駛粵A6****號牌的小型客車行使至本市白某某方華路綠天使汽修連鎖對出路段時,與被害人介某某駕駛的豫R9****號牌小型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后曹某某在現(xiàn)場被執(zhí)勤民警抓獲。經(jīng)檢驗,曹某某靜脈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77.6mg/100ml。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曹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涉案車輛照片、查獲經(jīng)過、現(xiàn)場照片等物證;
2.被害人介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
4.視聽資料;
5.鑒定意見、事故認定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曹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曹某某拘役兩個月,緩刑兩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艷艷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53972****。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冊及光盤1張。
3.《具結書》1份。
4.本案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建議對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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