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保蓮檢一部刑訴〔2020〕943號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831992********,漢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同現(xiàn)住址河北省安國市**鄉(xiāng)**村**號,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3時20分許,被告人曹某某飲酒后駕駛牌照為冀******小型轎車,沿保定市南二環(huán)由東向西行駛至與朝陽大街交叉口東100米處時,被民警查獲?,F(xiàn)場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被告人曹某某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為138毫克/100毫升。經(jīng)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抽血檢驗,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5.5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檢查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法院判處被告人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文學
檢察官助理:李雅芳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處所河北省安國市**鄉(xiāng)**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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