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中檢二區(qū)某某部刑訴〔2020〕618號
被告人曹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5107251982********,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縣**鄉(xiāng)**村**。2019年9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同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晚23時許,被告人曹某甲醉酒后駕駛桂J73****二輪普通摩托車,行駛至中山市橫欄鎮(zhèn)**交匯處,被公安人員現(xiàn)場查獲。經廣東岐江司法鑒定所檢驗,被告人曹某甲駕駛機動車時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23.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物證、書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甲無視國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檢察員:厲曉熙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審(手機158*******)。
2、本案案卷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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