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03月10日19時30分左右,被告人曹某某駕駛川B9****號小型轎車沿中雁路由江油市區(qū)方向往中壩場鎮(zhèn)方向行駛,行至中雁路14KM+ 110M地段,因超速與橫過道路的袁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袁某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認定,曹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案發(fā)后,曹某某賠償被害人家屬喪葬費3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現場勘驗、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超速行駛,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曹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主動打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候處理,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 察 官:周志平
??????????????????????????????????????????????????????????????????????檢察官助理:雷 閃
????????????????????????????????????2020年4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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