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社檢一部刑訴〔2021〕44號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3291996******,漢族,初中畢業(yè),務工,戶籍地河南省**縣,住**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社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經本院批準,次日被社旗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社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李某某和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12時4分許,被告人曹某某駕駛豫AD38***號小型普通客車(附載劉某某)沿S239線自北向南行駛至社旗縣**鎮(zhèn)***路段時,與自南向北步行的王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王某某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曹某某讓他人撥打110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2020年12月2日,社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4113272020000074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曹某某應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某無責任。
2020年12月18日,曹某某與被害人方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一次性支付賠償金15萬元(不包括保險公司理賠部分)。被害人方對曹某某表示諒解,請求司法機關依法對其從輕處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豫AD38**號小型普通客車(照片)等物證;2、到案情況說明等書證;3、現(xiàn)場勘查筆錄;4、鑒定意見;5、證人劉某某的證言;6、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曹某某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曹某某主動賠償被害人方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方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綜合其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建議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社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東旭
檢察官助理:郭??丹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現(xiàn)羈押于社旗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證人、鑒定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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