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匯檢刑訴〔2020〕00000019號
被告人曹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22121199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qū),住紅花崗區(qū)**鎮(zhèn)**組**號,2009年2月17日因犯搶劫罪被遵義市匯川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014年4月11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遵義市匯川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jīng)遵義市公安局匯川分局決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傷害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7日被遵義市公安局匯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義市公安局匯川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曹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時許,被告人曹某在遵義市匯川區(qū)**路“五號碼頭”酒吧與朋友喝酒、給朋友過生日,不慎將蛋糕上的奶油弄到了在另一桌喝酒的梅某某衣服上,梅某某將曹某叫到酒吧外商談時,梅某某的朋友陳某某等多人對曹某進行毆打,曹某的朋友上前幫忙,與陳某某扭打在一起。曹某被打倒在地后起身拿出一把刀亂揮,梅某某及朋友見對方有刀就跑開了。曹某遂持刀上前,將正與其朋友扭打在一起的陳某某背部、臀部等部位刺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陳某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被告人曹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抓獲經(jīng)過、疾病診斷書、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饒某某、梅某某、韓某某的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某某的被害人陳述;4、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5、人體損傷鑒定書及鑒定意見通知書;6、被告人曹某的供述及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曹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本案被害人陳某某有一定過錯,可酌情對曹某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田翔宇
檢察官助理?文思翔
2020年3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現(xiàn)羈押于遵義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被害人附帶民事訴狀1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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