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國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一部刑訴〔2020〕6號
被告人曲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2041992********,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址吉林省吉林市**區(qū)***鎮(zhèn)**村,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2010年3月15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安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安國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3月26日被安國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安國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國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犯盜竊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2年11月初,被告人曲某某經人介紹在安國市**臺球廳打工,11月10日凌晨3時30分左右,曲某某盜竊臺球廳收銀臺上放置的人民幣五萬一千元人民幣后逃離。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辨認筆錄、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曲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曲某某盜竊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曲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國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遠峰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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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曲某某現羈押于安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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