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海林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海檢二部刑訴〔2020〕50號
被告人曲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2310831989********,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海林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海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牡丹江市海林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曲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曲某甲駕駛黑C*****號北京現(xiàn)代牌小型轎車,沿海林市西河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王婆大蝦飯店門前處,因瞭望不夠,與同方向行駛被害人教某某(男,38歲)駕駛的黑C*****號大眾牌小型轎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海林市公安局民警趕到現(xiàn)場進行調查時,發(fā)現(xiàn)曲某甲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嫌疑,依法定程序,對曲某甲抽取靜脈血液檢樣,經(jīng)鑒定:曲某甲靜脈血中檢出乙醇,乙醇含量為265.0mg/100mL,屬醉酒狀態(tài)駕駛機動車。經(jīng)認定:曲某甲在此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等;
2.??證人證言:證人丁某某、曲某乙、教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曲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書;
5.??視聽資料:被告人曲某甲抽血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曲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曲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曲某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曲某甲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仟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宋麗萍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處所:黑龍江省海林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室,被告人曲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三份
本起訴書所依據(jù)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論。
被告人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做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