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洪檢刑檢二刑訴〔2020〕63號
被告人景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102419XXXXXXXXXX,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西省臨汾市洪某某,現(xiàn)住XX鎮(zhèn)XX村XX號,農(nóng)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景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22時54分許,被告人景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二輪無牌(紅色豪爵125)摩托車行駛至洪某某澗橋商品街消防隊門口時,被洪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當場查獲。2019年9月1日,經(jīng)臨汾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毒化[2019]第64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景某某血樣定性分析檢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為143.9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景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人景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簽署具結(jié)書,應(yīng)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俊麗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景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電子卷宗1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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