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彌勒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彌檢一部刑訴〔2020〕550號
被告人普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證號5325261966********,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彌勒市人,農(nóng)民,家住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彌勒市**鎮(zhèn)**村委**村**號。
本案由彌勒市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普某某于2020年6月1日申辦了一份采伐彌勒市朋普鎮(zhèn)團結(jié)村委會黑母雞附近大沖子山坡處采伐面積0.53公頃,采伐株數(shù)1328株,采伐蓄積59.84立方米,出材量35.91立方米的桉樹林木采伐許可證,出資雇請采伐工頭李貴進李某某、陳光平陳某某帶人對大沖子山坡上的大量桉樹進行間伐,采伐過程中,大量超出采伐許可證規(guī)定的范圍采伐桉樹。經(jīng)紅河紅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非法采伐現(xiàn)場總面積124畝,其中1小班面積11.61畝,2小班面積112.39畝,采伐桉樹2634株,活立木蓄積共140.8779立方米,材積98.6145立方米,權(quán)屬為彌勒市江邊林業(yè)局朋普河林場國有林地,地類有林地,林種防護林,樹種桉樹。
案發(fā)后,被告人普某某經(jīng)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口證明、林木采伐許可證、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2、提取物證筆錄及照片;3、證人李貴進李某某、陳光平陳某某、萬林榮萬某某、普文斌普某甲、普自祥普某乙、楊志福等人的證言;4、鑒定意見;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及照片;6、被告人普自宏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
被告人普自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普某某違反森林管理法規(guī),在取得林木采伐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超出采伐范圍砍伐林木,數(shù)量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普某某經(jīng)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普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普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彌勒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金祥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普某某現(xiàn)居住彌勒市**鎮(zhèn)**村委會**村16號,聯(lián)系電話號碼:1591130****;
2、隨案移送偵查卷宗3冊;
3、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