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個檢一部刑訴〔2020〕76號
被告人普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011976********,彝族,云南省個舊市人,文盲,無業(yè),住個舊市**鄉(xiāng)**村民委員會**村。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由個舊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2020年4月28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個舊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普某某無證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由個舊市賈沙方向駛往個舊市丫灑底方向。當日12時50分行至賈水線K3+600M路段時,車輛左側保險杠與對向由鄒某某駕駛的云G5****號小型普通客車左側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普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云南永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普某某血液中驗測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94.88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口證明、查獲經過等書證;
2、血液乙醇含量檢驗報告;
3、證人鄒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普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訊問同步錄音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普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普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無證且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亮
2020年5月8日
附項:
1、被告人普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個舊市**鄉(xiāng)**村民委員會**村,聯(lián)系方式:1592530****;
2、隨案移送本案卷宗2冊;
3、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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