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臨潼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檢一部刑訴〔2020〕115號
被告人晁某甲,曾用名晁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610123197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黨員,農民,家住陜西省西安市臨潼區(qū)**街**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臨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臨潼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晁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時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9時許,被告人晁某甲駕駛陜U****5輕卡送貨車竄至渭南市高新區(qū)崇業(yè)大道,發(fā)現(xiàn)道路西側的渭南3D打印基地東門北側共享電動車停放點停了許多共享電動車,趁周圍無人之機將二輛藍色“哈啰”助力車裝上其駕駛的輕型卡車上盜走,當日17時許將贓物拉至家中,欲將電動車上的定位裝置拆除未果,當晚即被公安機關抓獲。經(jīng)臨潼區(qū)物價鑒定中心鑒定:該被盜電動車每輛價格1962元,兩輛共計價值392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案件線索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陳述;
4、證人證言;
5、現(xiàn)場辨認筆錄、現(xiàn)場平面示意圖及指認照片
6、現(xiàn)場勘查筆錄;
7、扣押物品清單;
8、涉案物品價格認定結論書;
9、戶籍證明及前科證明。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晁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晁某甲無視法治,采取秘密竊取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晁某甲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并建議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臨潼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魯小平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晁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案卷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兩份。
4、《認罪認罰告知書》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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