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閔檢刑訴〔2021〕231號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622021987********,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在江西省豐城市**鄉(xiāng)**村**組**號,居住在福建省福清市**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走私制毒物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1月5日經(jīng)本院批準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非法運輸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易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被告人易某某受他人雇傭,在福建省福清市接受一箱裝有麻黃堿成分的制毒物品后,駕駛車牌號為閩******的哈弗牌SUV于次日將該箱物品運至江西省高安市,再以“**科技莫某某”的名義,通過快遞的方式運至江蘇省昆山市**鎮(zhèn)**路**號上海**貨運代理有限公司。2020年9月9日,上述制毒物品在轉(zhuǎn)運新西蘭途中被公安機關在本市松江區(qū)**路**號**號查獲。經(jīng)鑒定,查獲的6197.27克可疑物品中均檢出麻黃堿成分。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易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涉案制毒物品已被依法扣押、收繳。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證人左某某、蔣某某、陳某某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被告人易某某(微信名“王大”,手機號1865570****)與證人陳某某微信聊天記錄;公安機關提供的閩******高速公路卡口記錄;江西高安申通快遞發(fā)貨面單信息(含轉(zhuǎn)運單號和報關流程單)、物流信息及貨物照片;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2、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出具的《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及扣押的涉案制毒物品照片及稱量筆錄、取樣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緝毒處出具的《收繳毒品專用單據(jù)》;3、上海市毒品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來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易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易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運輸制毒物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運輸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犯。被告人易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易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兆登
檢察官助理張霜霜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閔行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內(nèi)含光盤六張)。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聽取律師意見書》各一份。
5、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條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生產(chǎn)、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jié)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
第六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材料。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