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岳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岳檢刑訴〔2020〕34號
被告人易某某,外號新哥、新仔,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5021994********,漢族,高中文化,務工人員,出生地湖南省冷水江市,戶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組**號。因涉嫌組織賣淫罪,于2019年8月3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決定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經本院不批準逮捕,于同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組織賣淫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2月13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4月以來,被告人易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與陽某某(已判決)、“矮子”、“雷鋒”(均另案處理)商定在長沙市岳某某多個酒店里面從事組織賣淫活動。其中由陽某某出面管理團伙成員、分配任務、結算成員報酬;“矮子”、吳某某(已判決)招募、管理賣淫女并于賣淫女結算賣淫報酬;被告人易某某負責招攬嫖客。之后,該賣淫組織雇傭范某某、鄧某某、張某某、屈某某、王某某協(xié)助其組織賣淫活動。被招募進入組織中實施賣淫的人員,根據相貌長相條件分檔次進行收費,分為B檔、C檔、T檔、三條、四條、S檔這6個檔次,每個檔次對應的價格是1400元、1500元、1700元、1800元、1900元、2100元。被告人易某某除從其招攬的每個嫖客中收取固定200元的費用外,還從每單業(yè)務中提取5元或10元的分紅。
2019年8月2日,民警在浙江省義烏市將被告人易某某抓獲。到案后,被告人易某某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戶籍證明、現實表現、到案經過、刑事裁定書、扣押物品決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書證;2、證人陽某某、吳某某、范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辨認等筆錄;5、電子數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易某某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與他人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肖彬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現羈押在長沙市第一看守所; ?
2、本案卷宗三冊及光盤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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