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廣區(qū)檢一部刑訴〔2020〕28號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602198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qū)**街**號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5月1日被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時許,被告人易某某去至廣安市廣安區(qū)**街**號**棟樓下,將劉某某停放的一輛黑白相間的小刀牌電動自行車以撬護殼搭線的方式盜走。后易某某騎著盜竊的小刀電動車去至民安上街,將一輛黑色電動車里的4個電瓶(每個16V共64V,14A)盜走,放在小刀電動車的后備箱。又騎著小刀電動車到廣寧南路454號的變電箱旁,將停放此處的一輛白色電動車(黑色尾箱)盜走,后將這輛白色電動車騎到了會展街,停放在會展街紅綠燈處,然后到西苑麗景小區(qū)門口偷了一輛黑色玉騎鈴電動車,將黑色電瓶車也騎到了會展街處,后將白色電動車里的6個電瓶盜出后放進黑色玉騎鈴電動車后備箱。當日4時許,被告人易某某騎黑色玉騎鈴電動車回到廣寧南路變電箱附近,將白色小刀電動車后備箱的4個電瓶放在黑色玉騎鈴電動車后備箱,后騎著黑色玉騎鈴電動車到城北,將車藏匿在學(xué)府名苑小區(qū)里。
3月30日下午,被告人易某某騎著黑色玉騎鈴電動車到城北恒榮街水果市場一處收廢品的門市,將10個電瓶以268元的價格賣掉。3月31日下午,?易某某將白色小刀電動車藏匿在紅旗街一小區(qū)。
經(jīng)鑒定:被盜的小刀電動自行車價值人民幣為貳仟叁佰肆拾陸(2346.00)元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易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侵犯了公民的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易某某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jié)書,依法可以對其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安市廣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鄒川云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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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現(xiàn)羈押于廣安市看守所;
2.偵查卷宗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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