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洪檢刑刑訴〔2020〕46號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330211970********,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鄉(xiāng)**村**組。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7月31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6時許,被告人易某某無摩托車駕駛資格證駕駛一輛無牌女式二輪摩托車搭載三人從洪江市塘灣鎮(zhèn)沿國道向**鄉(xiāng)方向行駛,當其行駛到國道**鄉(xiāng)**村**路段時遇到雪峰交警隊設卡檢查,其不接受交警依法檢查,駕駛車輛沖關逃跑過程中,將正在執(zhí)勤的雪峰交警隊民警向某甲撞傷。經鑒定,向某甲損傷屬輕微傷。案發(fā)后,被告人易某某已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取得諒解。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接報案登記表、到案經過、賠償協議、諒解書、收條、情況說明、戶籍證明等;2.證人向某乙、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向某甲的陳述;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洪江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洪公物鑒(法臨)字〔2020〕第19號鑒定書;6.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易某某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搭載三人,不依法接受正在執(zhí)勤交警的檢查,駕車逃跑過程中,將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撞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五款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適用《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品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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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易某某現羈押在洪江市看守所。
2.偵查卷2冊、檢察卷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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