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惠城檢公訴刑訴〔2020〕227號
被告人明某某,綽號**,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030198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達州市渠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認某某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2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愷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愷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了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0時許,被害人任某某(已行政處罰)在惠州市仲愷高新區(qū)**工地飯?zhí)煤染坪?,跑到被告人明某某宿舍對其大喊大叫,明某某叫張某某(已行政處罰)將任某某帶走,在張某某將任某某帶出宿舍時,明某某開始往外推任某某,任某某也回推明某某,兩人相互推搡越來越激烈,張某某就往明某某右臉打了一拳,被告人明某某當即用拳頭打被害人任某某,接著三人就扭打在一起,在扭打過程中,明某某一手抓住任某某,另一只手抓住張某某一起摔倒在地上,導致任某某受傷。經(jīng)惠州市水口醫(yī)院診斷:任某某受傷致左側(cè)第4-6肋骨骨折,左肺挫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任某某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辨認筆錄;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明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屬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惠婷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明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量刑建議書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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