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龍口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龍檢部一刑訴〔2020〕136號
被告人昌某某(曾用名:昌孩),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502199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店鎮(zhèn)**8號,現(xiàn)住址:山東省龍口市**街道**號樓**單元**室。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盜竊被龍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盜竊罪被龍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審。
本案由龍口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昌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昌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21時許,被告人昌某某在龍口市**街道**超市**門口將刁某某停放在超市門口的愛瑪牌電動自行車盜走。經龍口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880元。
被告人昌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被龍口市公安局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發(fā)破案經過等書證;龍口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吸毒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證人刁某某的證言;被告人昌某某的供述及戶籍證明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昌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昌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龍口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君曉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昌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處;
2、隨文移送本案偵查卷宗壹冊、證人(鑒定人)名單壹份;
3、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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