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爾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檢刑訴〔2020〕94號
被告人時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521011998********,漢族,大學(xué)???/span>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海拉爾區(qū),住海拉爾區(qū)**家園**號樓**單元**,時某某因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于2019年12月20日被呼倫貝爾市公安局處以罰款2000元、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呼倫貝爾市公安局決定,于2018年12月30日被呼倫貝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呼倫貝爾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呼倫貝爾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時某某涉嫌危險駕駛案,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時40分,時某某無證駕駛蒙E*****號白色大眾牌小型普通轎車在海拉爾區(qū)**街由北向南行駛至**家園小區(qū)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依法檢查。經(jīng)鑒定,時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0.26mg/100ml。
被告人時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行政處罰決定書、呼氣式酒精檢測單等;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時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時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時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時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海拉爾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國亞男
????????????????????????????????????????檢察官助理?秦秀娟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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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居住地取保候?qū)?/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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