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城關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城檢刑檢刑訴〔2020〕71號
被告人旦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401211995********,藏族,初中文化,黨員,戶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區(qū)拉薩市林周縣,羈押前住本市城關區(qū)**路**號**號**居委會**組**村**號,因涉嫌合同詐騙罪,經拉薩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2月22日被拉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詐騙罪,經拉薩市城關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月15日被拉薩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薩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旦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告知其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4日在值班律師盧文杰的見證下被告人旦某某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17時許,被告人旦某某未在房東的授權下,私自改變房屋預售價格,欺瞞被害人卓某某,私自跟被害人卓某某簽訂出售本市城關區(qū)領秀、翡翠灣5棟一單元802號房屋購房協議,騙取訂金2萬元整。
2019年12月08日15時許,被告人旦某某未在房東的授權下,私自改變房屋預售價格,欺瞞被害人尼某甲,私自跟被害人尼某甲口頭達成出售本市城關區(qū)領秀、翡翠灣2棟1單元403號房屋購房協議,騙取訂金2萬元整。
2019年11月29日15時許,被告人旦某某未在房東的授權下,私自改變房屋預售價格,期滿被害人普某某,私自跟被害人普某某簽訂出售本市城關區(qū)領秀、翡翠灣5棟1單元902號房屋購房協議,騙取3萬元整。
2019年12月12日15時許,被告人旦某某未在房東的授權下,私自改變房屋預售價格,期滿被害人尼某乙,私自跟被害人尼某乙口頭達成出售本市城關區(qū)領秀、翡翠灣5棟1單元803號為由,騙取4萬元整。
以上四起事實共騙取現金110000元人民幣,現追回贓款23500元人民幣由拉薩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依法扣押,剩余已被其揮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旦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城關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次仁桑珠
?????????????????????????????????檢察員:?簞增鑼布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拉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5?張。
3.證人名單、被害人名單。
4.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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