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錫山檢二部刑訴〔2020〕348號?
被告單位無錫**硫化器制造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20571********,住所地無錫市錫山區(qū)**鎮(zhèn)**村,法定代表人高某甲。
訴訟代表人高某乙,女,漢族,身份證號碼3202221971********,住無錫市錫山區(qū)**鎮(zhèn)**村**號。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龔某某,男,1948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2221948********,漢族,小學肄業(yè),中共黨員,系無錫**硫化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江蘇省無錫市,住無錫市錫山區(qū)**小區(qū)**號**室(戶籍所在地無錫市錫山區(qū)**鎮(zhèn)**村**巷**號)。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取保候審,8月12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單位無錫**硫化器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8月12日已告知被告單位、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高某甲,聽取了被告單位無錫**硫化器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甲的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單位無錫**硫化器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間,被告人高某甲作為被告單位無錫**硫化器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通過徐某某(另案處理)介紹,在無真實貨物往來的情況下,以支付“開票費”的形式,從蔡某某(另案處理)經營的無錫市**甲不銹鋼有限公司、無錫市**乙不銹鋼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共計46份,價稅合計共計4459949.4元,涉及稅額645026.47元。上述46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均已被認證抵扣。
被告人高某甲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及單位的犯罪事實。無錫**硫化器制造有限公司已補繳稅款645026.47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偵破經過、被告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記賬憑證、涉案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復印件、銀行交易明細等書證;
2.證人孫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單位無錫**硫化器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無錫**硫化器制造有限公司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被告人高某甲作為無錫**硫化器制造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及其單位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被告人及被告單位均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分別判處。
此致
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沈晗
檢察官助理:馬寶林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現取保候審于無錫市錫山區(qū)**小區(qū)**號**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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