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市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錫梁檢刑檢刑訴〔2020〕1296號
被告單位無錫**科技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20562********,住所地無錫市錫山區(qū)**鎮(zhèn)**路**號?,法定代表人施某甲。
訴訟代表人施某乙,女,1983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4831983********,無錫**科技有限公司職工,聯(lián)系方式139****0787。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2221964********,漢族,高中文化,無錫**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會計,出生地江蘇省無錫市,住無錫市錫山區(qū)**路**號(戶籍在無錫市錫山區(qū)**鎮(zhèn)**村***號)。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qū)?,?020年11月23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qū)?,由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單位無錫**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單位、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單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單位無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至2016年間,在無實際貨物往來的情況下,以支付開票手續(xù)費的方式,由被告人朱某某通過王某(另案處理)介紹,從無錫市*甲不銹鋼有限公司、無錫市*乙不銹鋼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共28張,涉案稅額人民幣427011.04元。上述發(fā)票均已申報抵扣了稅款。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單位無錫**科技有限公司已補繳了全部稅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偵破經(jīng)過、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工商登記資料查詢表、常住人口信息、抵扣證明、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復印件、銀行交易明細、稅收繳款書完稅證等書證;
2.證人施某甲、施某丙、王某某、陳某某、李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4.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單位無錫**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無錫**科技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單位犯罪。被告人朱某某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應當負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單位無錫**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無錫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敏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诮K省無錫市錫山區(qū)**路**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量刑建議書2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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