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黔西南檢公訴刑訴〔2020〕17號
被告人施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3281955********,漢族,小學文化,務農,戶籍地貴州省安龍縣,現(xiàn)住安龍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安龍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經安龍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同年10月30日被安龍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安龍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施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安龍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安龍縣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1月15日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施某乙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日退回安龍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安龍縣公安局于2020年3月26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凌晨,在安龍縣**鎮(zhèn)**村**組被告人施某甲家中,施某甲酒后因家庭瑣事持羊角錘擊打其母張某某頭面部等部位。同日8時許,施某甲起床后離開家,11時許施某甲返回其家中,看見張某某躺在地上呻吟,施某甲便喊施某丙、謝某等人一起將張某某送至龍山鎮(zhèn)衛(wèi)生院救治,隨后轉院至安龍縣人民醫(yī)院,張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14時許死亡。經鑒定:張某某系被他人使用鈍器多次擊打頭面部造成嚴重顱腦損傷(多發(fā)性頭皮挫裂傷創(chuàng)、腦挫傷/挫裂傷并蛛網膜下腔出血等)導致死亡。
2019年10月14日施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羊角錘一把;2.書證:安龍縣公安局接處警登記表、到案經過、破案報告等;3.證人證言:施某乙、謝某、陳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施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等;6.勘驗、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辨認現(xiàn)場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施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敏
檢察官助理:蔣睿璇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施某甲現(xiàn)羈押于安龍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散卷8頁,光盤25張。
3.被害人近親屬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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