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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施某某等18人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案)_安義縣人民檢察院

2021-09-20 塵埃 評論0

安義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公刑訴〔2020〕28號

被告人施某某(綽號“老白”),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507841987********,漢族,大專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金融工作室”合伙人,出生地福建省建陽市,現(xiàn)住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路**號**棟**室。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包公派出所民警抓獲并于次日羈押于合肥市看守所,2019年9月10日被安義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安義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同年12月12日經(jīng)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羈押期限一個月。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01111995********,漢族,大專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金融工作室”合伙人,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現(xiàn)住蜀山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戶籍所在地蜀山區(qū)**路**號**村**區(qū)**棟**室)。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五里墩派出所民警抓獲并于次日羈押于合肥市看守所,同月26日被安義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安義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位某某(綽號“小六”),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2251993********,漢族,大專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金融工作室”員工,出生地安徽省宿州市泗縣,現(xiàn)住安徽省宿州市泗縣**鎮(zhèn)**村**莊**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5日到合肥市公安局西園派出所投案后被臨時羈押于合肥市看守所,同月8日被安義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安義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綽號“小朱”),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6231994********,漢族,大專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金融工作室”員工,出生地安徽省蕪湖市無為縣,現(xiàn)住無為縣**鎮(zhèn)**村**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杭州鐵路公安處杭州東站派出所民警抓獲并臨時羈押于杭州鐵路公安處看守所,同月8日被安義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安義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42622199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金融工作室”員工,出生地山西省臨汾市翼城縣,現(xiàn)住翼城縣**路**巷**號。因犯故意殺人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河北省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安義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安義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8221998********,漢族,中專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金融工作室”員工,出生地浙江省常山縣,住浙江省常山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杭州鐵路公安處常山站派出所民警抓獲并臨時羈押于常山縣看守所,同月18日被安義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安義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黃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9841993********,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金融工作室”員工,出生地湖北省漢川市,住湖北省漢川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洪山區(qū)分局珞南街派出所民警抓獲并臨時羈押于武漢市洪山區(qū)看守所,同月14日被安義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安義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01111995********,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金融工作室”員工,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現(xiàn)住蜀山區(qū)**路*8號**村**區(qū)**棟**室。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安義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安義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閆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201821996********,漢族,專科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金融工作室”員工,出生地吉林省長春市榆樹縣,住榆樹縣**鎮(zhèn)**村**屯**組。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安義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安義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縱某某(綽號“粽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2221995********,漢族,大專文化程度,個體,出生地安徽省淮北市,住安徽省蜀山區(qū)**路**小區(qū)**棟**室。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4日經(jīng)合肥市公安局西園派出所民警電話傳喚歸案并臨時羈押于合肥市看守所,同月8日被安義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安義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503221996********,漢族,大專文化程度,個體,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縣,現(xiàn)住仙游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江夏區(qū)分局民警抓獲并臨時羈押于江夏區(qū)看守所,同月15日被安義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安義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504281998********,漢族,??莆幕潭龋?*學院**學生,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將樂縣,現(xiàn)住將樂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抓獲歸案,同日被安義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并于次日由安義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鐘某某(曾用名梁某某,綽號“小鐘”),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804199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個體,出生地廣東省湛江市,現(xiàn)住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qū)**路**號**室。因涉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安義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安義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同年10月21日、11月20日先后經(jīng)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批準分別延長羈押期限一個月、二個月。

被告人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10904198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個體,出生地遼寧省阜新市太平區(qū),現(xiàn)住遼寧省朝陽縣**路**樓**號。因涉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安義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安義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同年10月21日、11月20日先后經(jīng)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批準分別延長羈押期限一個月、二個月。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2241994********,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個體,出生地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住福建省泉州市**街**棟**室。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泉州市后渚邊防派出所抓獲并臨時羈押于泉州市看守所,同月21日被安義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安義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寇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507231993********,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個體,出生地福建省南平市光澤縣,住泉州市豐澤區(qū)**棟**室。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泉州市后渚邊防派出所抓獲并臨時羈押于泉州市看守所,同月21日被安義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安義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陳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9231994********,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個體,出生地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qū),現(xiàn)住電白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安義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安義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同年12月12經(jīng)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羈押期限一個月。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50822199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個體,出生地福建省龍巖市永定縣,住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街道**路**樓**室(戶籍所在地福建省龍巖市永定縣**鄉(xiāng)**村**小組**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安義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安義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安義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施某某、何某甲、位某某、朱某某涉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甲、姜某某、黃某甲、何某乙、閆某某、鄭某某、鐘某某、許某某、王某乙、寇某某涉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林某某、陳某甲、曾某某涉嫌詐騙罪,被告人縱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退回補充偵查一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以施某某、何某甲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實施的犯罪

2017年4月,被告人施某某、何某甲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城**幢**室合伙成立了“**金融工作室”?,未經(jīng)批準從事網(wǎng)絡放貸業(yè)務,并雇請被告人朱某某、位某某、王某甲、何某乙、姜某某、黃某甲、閆某某等人為員工,購買了電腦、“云呼”“轟炸”軟件等作案工具。在放貸過程中,施某某、何某甲負責管理工作室并提供放貸資金,朱某某、位某某、王某甲、何某乙、姜某某、黃某甲、閆某某等人通過網(wǎng)絡推廣、中介介紹等方式獲取被害人資源,對外以無抵押、迅速放款等宣傳為誘餌,騙取被害人手機通訊錄、通話記錄、聯(lián)系方式和地址、身份證照片等信息并審核;為謀取高額利潤,施某某、何某甲為首的團伙成員通過制造民間借貸的假象,利用被害人急需資金的心理,以“行業(yè)規(guī)矩”為由騙取被害人在“同信緣”、“借貸寶”、“存證云”、“今借到”等借貸平臺,簽訂與實際借款情況不符的電子借款協(xié)議,通過收取“砍頭息”、“續(xù)期費”、“逾期費”等費用虛高債務;在被害人借款逾期后,施某某、何某甲指使團伙成員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PS恐嚇圖片等方式,對借款人及其親友施壓、騷擾、威脅,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額利息、續(xù)期費、逾期費等;在被害人無力償還借款時,施某某等人還安排關聯(lián)關系人向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借款協(xié)議,通過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或者介紹被害人向非法放貸的被告人?鄭某某、林某某等人借款用于歸還其借款,以實現(xiàn)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目的,嚴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并擾亂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正常生活秩序,在社會上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

上述人員形成了固定的組織,有共同明確的犯罪目的,有具體的分工事宜,有較強的組織性和固定性,形成了以施某某、何某甲為首,朱某某、位某某、王某甲、何某乙、姜某某、黃某甲、閆某某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至案發(fā)時止,該惡勢力犯罪集團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有組織地采用滋擾、威脅等手段共同實施了一系列的敲詐勒索及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嚴重的心理恐慌繼而形成心理強制,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經(jīng)濟、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具體事實如下:

(一)敲詐勒索罪

1.以施某某、何某甲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實施的敲詐勒索的事實

自2017年4月以來,以被告人施某某、何某甲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通過網(wǎng)貸平臺向被害人違法放貸后,在被害人借款逾期時,指使團伙成員朱某某、位某某、王某甲、何某乙、姜某某、黃某甲、閆某某等人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PS恐嚇圖片等方式,對借款人及其親友施壓、騷擾、威脅,以收取“續(xù)期費”、“逾期費”等費用為由勒索被害人劉某甲人民幣57440元,勒索被害人陳某乙人民幣206018.87元,?勒索被害人吳某甲人民幣9015.9元,?勒索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幣4400元,?勒索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幣10610元,勒索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幣76100元,勒索被害人張某甲人民幣6000元,勒索被害人趙某甲人民幣6800元,勒索被害人劉某乙人民幣4100元,勒索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幣13000元。其中,?施某某涉案金額為人民幣393484.77元,何某甲涉案金額為人民幣86546元,朱某某、位某某涉案金額為人民幣3900元,王某甲涉案金額為人民幣126316元,姜某某涉案金額為人民幣76646元,黃某甲涉案金額為人民幣118375.88元,何某乙涉案金額為人民幣69400元,閆某某涉案金額為人民幣614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⑴被告人施某某、何某甲、位某某、朱某某、王某甲、姜某某、黃某甲、何某乙、縱某某的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及前科材料;

⑵借款協(xié)議、支付寶、微信轉賬記錄截圖及銀行交易流水等材料;

⑶證人劉某丙、劉某丁、江某某、趙某乙、何某丙、牛某某等人的證言;

⑷被害人劉某甲、陳某乙、吳某甲、王某丙、李某甲、劉某乙等人的陳述;

⑸本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⑹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等證據(jù)材料。

2.施某某、鄭某某惡勢力及林某某敲詐勒索的事實

⑴2017年4月,就讀于中國美術學院的被害人周某乙通過網(wǎng)貸平臺向被告人施某某借款。到期未歸還后,施某某介紹周某乙

向被告人鄭某某借款用于歸還其借款,扣除“砍頭息”人民幣600元后,實際到手人民幣1400元。鄭某某在向周某乙催收時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PS恐嚇圖片等方式威脅被害人周某乙及其母親劉某丙勒索債務,致周某乙精神抑郁、雙向情感障礙并休學一年。

⑵2017年10月,被害人黃某乙通過網(wǎng)貸平臺向被告人施某某借款人民幣2000元,扣除“砍頭息”人民幣600元后,實際到手人民幣1400元,此后黃某乙又陸續(xù)向施某某借款。因到期無力歸還,施某某即介紹黃某乙通過網(wǎng)貸平臺向被告人鄭某某借款人民幣10000元,扣除“砍頭息”人民幣3500元后,實際到手人民幣6500元,黃某乙用上述借款歸還了施某某此前的借款。鄭某某向黃某乙催收借款時,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PS恐嚇圖片等方式相威脅,勒索被害人黃某乙人民幣3500元。

⑶2017年9月至12月,被害人趙某甲通過網(wǎng)貸平臺陸續(xù)向被告人施某某借款。因到期無力歸還,施某某將趙某甲推薦給被告人鄭某某。同年10月至2018年3月,趙某甲多次通過網(wǎng)貸平臺向鄭某某借款,扣除“砍頭息”等費用后,實際到手人民幣27400元,趙某甲陸續(xù)用上述借款歸還了施某某此前的借款。鄭某某在催收借款時,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PS恐嚇圖片等方式相威脅,勒索被害人趙某甲人民幣21550元。

⑷2017年11月26日,被害人張某甲通過網(wǎng)貸平臺向被告人鄭某某借款人民幣9600元,扣除“砍頭息”人民幣4000元后,實際到手人民幣5600元。因借款到期未歸還,鄭某某將張某甲推薦給施某某。同年11月,張某甲先后通過網(wǎng)貸平臺向施某某實際借款人民幣10700元。張某甲用上述借款歸還了?鄭某某此前的借款。后施某某催收借款時,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PS恐嚇圖片等方式相威脅,勒索被害人張某甲人民幣6000元。

⑸2017年11月,被害人周某甲通過網(wǎng)貸平臺向被告人鄭某某實際借款人民幣15100元。因借款到期未歸還,鄭某某即將周某甲推薦給施某某。同年11月,周某甲通過網(wǎng)貸平臺向施某某實際借款人民幣33500元,周某甲用上述借款歸還了鄭某某此前的借款。后施某某催收借款時,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PS恐嚇圖片等方式相威脅,勒索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幣76100元。

⑹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被害人余某某先后通過“借貸寶”、“有憑證”、“存證管家”等借貸平臺向被告人鄭某某借款,提前扣除“砍頭息”等費用后,實際到手人民幣410202元。上述借款到期后,鄭某某采取打電話、發(fā)送侮辱性短信等方式威脅、恐嚇余某某,并以“云呼”轟炸軟件電話轟炸被害人及其通訊錄聯(lián)系人,勒索余某某人民幣95298元。

⑺2018年4月至5月,被害人譚某某先后通過借貸平臺向被告人林某某借款,提前扣除“砍頭息”等費用后,實際到手人民幣5200元。上述借款到期款歸還后,林某某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PS恐嚇圖片等方式威脅被害人,勒索譚某某人民幣58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⑴被告人鄭某某、林某某的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材料;

⑵借款協(xié)議、支付寶、微信轉賬記錄截圖及銀行交易流水等材料;

⑶證人王某丁、林某某等人的證言;

⑷被害人周某乙、黃某乙、趙某甲、譚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陳述;

⑸涉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⑹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等證據(jù)材料。

(2非法拘禁罪

2017年2月27日,在安徽省**學院就讀的被害人王某戊通過“今借到”網(wǎng)絡借貸平臺向何某甲借款人民幣1300元,扣除“砍頭息”300元及中介費100元后,王某戊實際收到何某甲人民幣900元,雙方約定在2017年3月5日歸還人民幣1300元。借款到期后王某戊未按期歸還并把何某甲聯(lián)系方式拉黑,何某甲便打電話給王某戊父親王某己要求其幫歸還借款,因雙方就還款金額未達成一致而遭拒還。

2017年6月18日晚,被告人何某甲、位某某、朱某某、縱某某與張某乙等人在合肥市**路**酒吧喝酒,后何某甲與其女朋友先行離開回家。到家后,何某甲在其手機微信群發(fā)現(xiàn)王某戊向群里其他成員借款,便與王某戊聯(lián)系并以借款給王某戊需簽訂線下借款合同為由,約王某戊在合肥市**路路口**醫(yī)院門口見面,并先后打電話給施某某、縱某某、位某某等人。次日凌晨1時許,施某某駕駛皖**白色雪鐵龍小汽車接到何某甲后來到**醫(yī)院門口,在酒吧喝酒的位某某、朱某某、縱某某、張某乙也打車趕來與施某某、何某甲會合。隨后,何某甲、朱某某、縱某某在**醫(yī)院門口將王某戊強行帶上施某某的車押至合肥市蜀山區(qū)**公園,位某某與張某乙打車隨后。在車上,何某甲等人將王某戊銀行卡、身份證、手機等隨身物品搜走并毆打了王某戊。到**公園樹林后,被告人施某某、何某甲、縱某某、朱某某、位某某采取辱罵、罰跪、皮帶抽打、扇耳光、電棍電擊等方式侮辱、毆打王某戊;在王某戊被皮帶套住其脖子遭圍毆時,何某甲還用手機錄制視頻影像發(fā)送微信朋友圈。半小時后,施某某、何某甲、朱某某、位某某又將王某戊強行帶至合肥市**酒店。19日9時許,何某甲逼迫王某戊向其出具一張一萬元的借條,并打電話給王某戊母親催討。11時許,施某某、何某甲、朱某某、位某某、王某戊離開酒店時,王某戊、何某甲先后報警,雙方在合肥市公安局五里墩派出所協(xié)商未果后離開,后何某甲將一萬元借條撕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合肥市公安局五里墩派出所接處警情況登記表;

2.借款協(xié)議、支付寶、微信轉賬記錄截圖等材料;

3.證人張某乙、趙某丙、胡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害人王某戊的陳述;

5.涉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材料。

二、鐘某某等人惡勢力團伙敲詐勒索的犯罪事實

2017年6月,被告人鐘某某未經(jīng)批準通過網(wǎng)貸平臺開始從事網(wǎng)絡放貸業(yè)務。期間與從事網(wǎng)絡放貸業(yè)務的被告人施某某、許某某、陳某甲、同案人曹某某(另案處理)取得聯(lián)系。為了達到以貸還貸的目的,施某某、鐘某某、許某某、曹某某、陳某甲相互為對方介紹被害人,并收取被害人借款本金的10%作為介紹費,且互相探討違法放貸業(yè)務、共同上門催收等。另外,鐘某某還與被告人曾某某合伙從事違法放貸業(yè)務,曾某某掌握放貸“要領”后“單干”。2017年10月,鐘某某向曾某某介紹了程某某等客戶,并收取了借款本金10%的介紹費。??

2017年10月,被告人鐘某某注冊成立**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繼續(xù)從事違法放貸,并雇用了童某某、江某某幫其打催收電話。期間,鐘某某通過網(wǎng)上放貸推單中介微信群與從事違法放貸的被告人寇某某、王某乙取得聯(lián)系,三人通過微信互相為對方介紹被害人,后共同出資從許某某處購買了“玫捌速貸”、“一周錢包”放貸軟件共同放貸,鐘某某、寇某某、王某乙、童某某、江某某還組建了微信群聯(lián)系放貸事宜。鐘某某還成為**科技有限公司放貸軟件的銷售代理商。

在放貸過程中,上述人員共同或者單獨通過?“MF米房”服務、“同信緣”、“存證云”等網(wǎng)絡平臺實施違法放貸,采取購買“流量”、短信推廣等方式,推銷放貸軟件系統(tǒng),用電話、微信等誘騙被害人在“玖玐速貸”、“一周速貸”等平臺提供其身份證、通訊錄等信息,與被害人在“借貸寶”、“今借到”、“存證云”等平臺簽訂虛高的電子借款協(xié)議,通過提前收取“砍頭息”、“服務費”等費用虛高債務;在被害人未償還虛高債務的情況下,通過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PS恐嚇圖片、上門滋擾等軟硬兼施的手段向被害人及其親友索取債務,嚴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并擾亂被害人及其親友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具體事實如下:

????1.2017年7月至2018年,就讀于**學院的被害人王某丙通過“同信緣”等平臺向被告人鐘某某陸續(xù)借款,扣除“砍頭息”等費用后,實際到手共計人民幣164472元。因借款到期未及時歸還,鐘某某介紹王某丙向陸續(xù)被告人許某某實際借款26000元用于歸還其借款。在王某丙未及時償還鐘某某、許某某的借款時,鐘某某、許某某通過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上門滋擾等軟硬兼施的手段向王某丙及其關屬索債。至案發(fā)時止,王某丙共歸還鐘某某人民幣205838.88元,歸還許某某35500元,鐘某某、許某某共同勒索王某丙共計人民幣50866.88元。

????2.2017年10月,就讀于**的被害人王某庚通過“同信緣”“MF米房”服務等平臺向被告人鐘某某陸續(xù)借款,扣除“砍頭息”等費用后,實際到手共計人民幣4200元。當王某庚未按期歸還上述借款的情況下,鐘某某通過收取“展期費”、“逾期費”及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等軟硬兼施的手段向王某庚索取債務共計人民幣13500元,勒索被害人王某庚9300元。

????3.2017年9月至10月,就讀于**學院的被害人陶某某通過“同信緣”等平臺向被告人鐘某某陸續(xù)借款,扣除“砍頭息”等費用后,實際到手共計人民幣2400元。因借款到期未及時歸還,鐘某某介紹陶某某向被告人許某某實際借款3400元用于歸還其借款。在陶某某未及時償還鐘某某、許某某的借款時,鐘某某、許某某通過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等軟硬兼施的手段向陶某某索債。至案發(fā)時止,陶某某共歸還鐘某某人民幣4600元,歸還許某某5800元,鐘某某、許某某共同勒索陶某某人民幣4600元。

????4.2018年9月,被害人陳某丙通過“借貸寶”等平臺向被告人鐘某某陸續(xù)借款人民幣23800元。當陳某丙未及時償還上述債務的情況下,鐘某某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等軟硬兼施的手段向陳某丙索取債務共計人民幣30900元,勒索被害人陳某丙7100元。

5.2017年8月,被害人吳某乙通過“同信緣”等借貸平臺向被告人鐘某某陸續(xù)借款,扣除“砍頭息”等費用后,實際到手共計人民幣3700元。當吳某乙未及時償還上述債務的情況下,鐘某某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等軟硬兼施的手段索取債務共計人民幣5500元,勒索被害人吳某乙人民幣1800元。

6.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被害人吳某乙通過“同信緣”等借貸平臺向被告人許某某陸續(xù)借款,扣除“砍頭息”等費用后,實際到手共計人民幣13100元。當吳某乙未及時償還上述債務的情況下,許某某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等軟硬兼施的手段索取債務共計人民幣26200元,勒索被害人吳某乙人民幣13100元。

7.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被害人袁某某通過“米房服務”等借貸平臺向被告人許某某陸續(xù)借款,扣除“砍頭息”等費用后,實際到手共計人民幣25200元。當袁某某未及時償還上述債務的情況下,許某某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等軟硬兼施的手段索取債務共計人民幣30800元,勒索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幣5600元。

8.2017年10月至11月,被害人袁某某通過“米房服務”等借貸平臺向被告人鐘某某陸續(xù)借款,扣除“砍頭息”等費用后,實際到手共計人民幣37500元。當袁某某未及時償還上述債務的情況下,鐘某某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等軟硬兼施的手段索取債務共計人民幣161696元,勒索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幣124196元。

9.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間,被害人劉某戊通過“同信緣”等平臺向被告人許某某陸續(xù)借款,扣除“砍頭息”等費用后,實際到手共計人民幣54900元。當劉某戊未及時償還上述債務的情況下,許某某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等軟硬兼施的手段向劉某戊索取債務共計人民幣95752元,勒索被害人劉某戊40852元。

?10.2018年7月,被害人劉某己通過“借貸寶”等平臺向被告人鐘某某陸續(xù)借款,扣除“砍頭息”等費用后,實際到手共計人民幣34000元。當劉某己未及時償還上述債務的情況下,鐘某某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等軟硬兼施的手段向劉某己索取債務共計人民幣136500元,勒索被害人劉某己102500元。

?11.被害人李某乙通過網(wǎng)貸平臺向同案人曹某某借款后未按期歸還。經(jīng)曹某某介紹,2017年10月李某乙分別向被告人鐘某某、許某某各借款人民幣5000元(共計人民幣10000元)。當李某乙未及時償還上述債務的情況下,鐘某某、許某某通過發(fā)送威脅短信、向法院起訴等軟硬兼施的手段向李某乙索取債務,后李某乙通過曹某某轉款共計人民幣16500元給鐘某某、許某某,鐘某某、許某某共同勒索被害人李某乙4750元。

12.2018年3月,被害人王某辛通過“同信緣”等平臺向被告人鐘某某借款,扣除“砍頭息”等費用后,實際到手共計人民幣2100元。當王某辛未及時償還上述債務的情況下,鐘某某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等軟硬兼施的手段向王某辛索取債務共計人民幣4400元,勒索被害人王某辛2300元。

13.2017年10月26日,被害人楊某甲通過借貸平臺向被告人鐘某某借款,扣除“砍頭息”等費用后,實際到手共計人民幣2100元。當楊某甲未及時償還上述債務的情況下,鐘某某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等軟硬兼施的手段向楊某甲索取債務共計人民幣3000元,勒索被害人楊某甲人民幣900元。

14.2018年8月9日,被害人邱某某通過“借貸寶”等借貸平臺向被告人鐘某某陸續(xù)借款,扣除“砍頭息”等費用后,實際到手共計人民幣2000元。當邱某某未及時償還上述債務的情況下,鐘某某通過收取逾期費并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等軟硬兼施的手段勒索邱某某人民幣800元。

????15.2017年2月,被害人汪某某通過“借貸寶”等借貸平臺向被告人鐘某某借款人民幣2000元,扣除“砍頭息”等費用后,實際到手共計人民幣1500元。當汪某某未及時償還上述債務的情況下,鐘某某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等軟硬兼施的手段索取債務共計人民幣6400元,勒索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幣4900元。

????16.2017年7月至8月,被害人劉某庚通過“同信緣”等借貸平臺向被告人鐘某某借款,扣除“砍頭息”等費用后,實際到手共計人民幣26850元。當劉某庚未及時償還上述債務的情況下,鐘某某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等軟硬兼施的手段索取債務共計人民幣57800元,勒索被害人劉某庚人民幣30950元。

17.2018年7月至8月,被害人孟某某通過“借貸寶”等借貸平臺向被告人鐘某某借款,扣除“砍頭息”等費用后,實際到手共計人民幣7500.1元。當孟某某未及時償還上述債務的情況下,鐘某某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等軟硬兼施的手段索取債務共計人民幣9500元,勒索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幣1999.9元。

18.2018年4月,被害人王某壬通過“同信緣”等借貸平臺向被告人許某某借款,扣除“砍頭息”等費用后,實際到手共計人民幣4300元。當王某壬未及時償還上述債務的情況下,許某某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等軟硬兼施的手段索取債務共計人民幣16300元,勒索被害人王某壬人民幣12000元。

19.2017年10月,被害人楊某乙通過“同信緣”等借貸平臺向被告人許某某借款,扣除“砍頭息”等費用后,實際到手共計人民幣2100元。當楊某乙未及時償還上述債務的情況下,許某某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等軟硬兼施的手段索取債務共計人民幣3000元,勒索被害人楊某乙人民幣900元。

20.2017年11月,被害人周某甲通過“同信緣”等借貸平臺向被告人鐘某某借款,扣除“砍頭息”等費用后,實際到手共計人民幣28069.74元。當周某甲未及時償還上述債務的情況下,鐘某某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等軟硬兼施的手段索取債務共計人民幣49500元,勒索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幣21430.26元。

21.2017年10月3日,被害人楊某甲通過“同信緣”等平臺向被告人陳某甲借款,扣除“砍頭息”等費用后,實際到手共計人民幣11608.88元。當楊某甲未及時償還上述債務的情況下,陳某甲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等軟硬兼施的手段索債共計人民幣21600元,勒索被害人楊某甲人民幣9991.12元。

22.2017年9月和2018年8月,被害人王某辛通過“同信緣”等平臺向被告人陳某甲借款,扣除“砍頭息”等費用后,實際到手共計人民幣7000元。當王某辛未及時償還上述債務的情況下,陳某甲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等軟硬兼施的手段索要人民幣共計38700元,勒索被害人王某辛31700元。

23.2017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乙、寇某某通過“米房服務”、“同信緣”等借貸平臺共同向被害人趙某甲非法放貸,扣除“砍頭息”等費用后,趙某甲實際到手共計人民幣159700元。當趙某甲未及時償還上述債務的情況下,王某乙、寇某某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等軟硬兼施的手段索取債務共計人民幣214200元,共同勒索被害人趙某甲人民幣54500元。

24.2017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乙、寇某某通過“米房服務”、“同信緣”等借貸平臺共同向被害人張某甲非法放貸,扣除“砍頭息”等費用后,張某甲實際到手共計人民幣13500元。當張某甲未及時償還上述債務的情況下,王某乙、寇某某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等軟硬兼施的手段索取債務共計人民幣14900元,共同勒索被害人張某甲人民幣1400元。

25.2017年10月,就讀于**學院的被害人程某某通過“同信緣”等平臺向被告人曾某某借款,扣除“砍頭息”等費用后,實際到手共計人民幣5150元。當程某某未按期歸還曾某某的借款時,為達到收回借款的目的,曾某某即將程某某介紹給放貸人員李某甲。2017年11月20日,程某某通過網(wǎng)貸平臺向李某甲借款人民幣4000元,當程某某未按期歸還借款時,李某甲采取電話“轟炸”被害人及其親友等方式威脅、恐嚇程某某。在曾某某、李某甲威脅下,程某某向其二人支付了共計人民幣8400元,二人共同勒索程某某人民幣3250元。

26.2017年11月,就讀于**學院的被害人張某某通過網(wǎng)貸平臺向被告人曾某某借款,扣除“砍頭息”等費用后,實際到手人民幣2100元。當張某某未按期歸還曾某某的借款時,曾某某即以每小時收取?200元“逾期費”并以采取電話“轟炸”被害人及其通訊錄聯(lián)系人相威脅索要人民幣4000元,勒索張某某人民幣1900元。

2019年9月6日和10月24日,被告人施某某、何某甲先后被抓獲歸案;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位某某向合肥市公安局西園派出所投案;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杭州鐵路公安處杭州東站派出所民警電話傳喚歸案;被告人王某甲、姜某某、黃某甲、閆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至23日被先后抓獲歸案;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何某乙到安義縣公安局投案;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縱某某經(jīng)合肥市公安局西園派出所民警電話傳喚歸案;2019年10月11日和12月22日,被告人鄭某某、林某某先后被抓獲歸案;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鐘某某被抓獲歸案;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許某某在鐘某某的規(guī)勸下到安義縣公安局投案;2019年9月20日和12月20日,被告人陳某甲、曾某某先后被安義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某乙被泉州市公安局后渚邊防派出所民警抓獲歸案,同日,公安機關在王某乙的協(xié)助下將被告人寇某某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鐘某某、許某某、王某乙、寇某某、陳某甲、曾某某的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材料;

2.借款協(xié)議、支付寶、微信轉賬記錄截圖及銀行交易流水等材料;

3.證人吳某丙、楊某丁等人的證言;

4.被害人王某丙、王某庚、陶某某、袁某某、楊某甲、王某辛、張某某、程某某等人的陳述;

5.本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6.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等證據(jù)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施某某、何某甲、位某某、朱某某、王某甲、姜某某、黃某甲、何某乙、閆某某、縱某某、鄭某某、林某某、王某乙、寇某某、陳某甲、曾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施某某、何某甲作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共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指使其團伙成員通過制造民間借貸的假象,利用被害人急需資金的心理,以“行業(yè)規(guī)矩”為由騙取被害人簽訂與實際借款情況不符的電子借款協(xié)議,通過收取“砍頭息”、“續(xù)期費”、“逾期費”等費用虛高債務;在催收過程中指使其團伙成員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PS恐嚇圖片等方式,對借款人及其親友施壓、騷擾、威脅,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額利息、續(xù)期費、逾期費等,共計勒索他人人民幣共計393484.77元(其中何某甲涉案金額達人民幣86546元);另外施某某還伙同鄭某某共同勒索他人人民幣25050元;為索取非法放貸債務,伙同其成員共同非法拘禁他人,并毆打、侮辱他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二被告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二、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但施某某、何某甲自愿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被告人位某某、朱某某、王某甲、姜某某、黃某甲、何某乙、閆某某作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成員,明知施某某、何某甲通過網(wǎng)貸平臺實施違法放貸,還為其發(fā)送“貸款”信息、介紹被害人借款及審核被害人信息、催討債務等;在被害人未按期歸還借款時,受施某某、何某甲指使,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PS恐嚇圖片等方式,對借款人及其親友施壓、騷擾、威脅,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額利息、續(xù)期費、逾期費等,幫助施某某、何某甲勒索被害人錢財,其中位某某、朱某某涉案金額均為人民幣3900元,王某甲涉案金額為人民幣126316元,姜某某涉案金額為人民幣76646元,黃某甲涉案金額為人民幣118375.88元,何某乙涉案金額為人民幣69400元,閆某某涉案金額為人民幣61400元,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另外,被告人位某某、朱某某為幫何某甲索取非法放貸債務,伙同其成員共同非法拘禁他人,并毆打、侮辱他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同時,上述被告人在勒索財物的過程中系從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被告人位某某、朱某某在非法拘禁他人的過程中系主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二、四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被告人朱某某、王某甲、姜某某、黃某甲、閆某某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被告人位某某、何某乙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上述被告人均自愿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被告人縱某某為幫何某甲索取非法放貸債務,伙同其他人共同非法拘禁他人,并毆打、侮辱他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且自愿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被告人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單獨或者伙同施某某多次通過網(wǎng)貸平臺實施違法放貸后,在催收過程中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PS恐嚇圖片等軟硬兼施的方式騷擾、威脅被害人,勒索他人人民幣共計222948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且自愿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網(wǎng)貸平臺實施違法放貸后,在催收過程中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PS恐嚇圖片等軟硬兼施的方式騷擾、威脅被害人,勒索他人人民幣共計58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且自愿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被告人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單獨或者伙同施某某、許某某多次通過網(wǎng)貸平臺實施違法放貸后,在催收過程中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PS恐嚇圖片等軟硬兼施的方式騷擾、威脅被害人,勒索他人人民幣共計373143.14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

被告人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單獨或者伙同鐘某某多次通過網(wǎng)貸平臺實施違法放貸后,在催收過程中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PS恐嚇圖片等軟硬兼施的方式騷擾、威脅被害人,勒索他人人民幣共計142288.88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

被告人王某乙、寇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通過網(wǎng)貸平臺實施違法放貸后,在催收過程中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PS恐嚇圖片等軟硬兼施的方式騷擾、威脅被害人,勒索他人人民幣共計5590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王某乙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且二被告人自愿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被告人陳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網(wǎng)貸平臺實施違法放貸后,在催收過程中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PS恐嚇圖片等軟硬兼施的方式騷擾、威脅被害人,勒索他人人民幣共計41691.12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且自愿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網(wǎng)貸平臺實施違法放貸后,在催收過程中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PS恐嚇圖片等軟硬兼施的方式騷擾、威脅被害人,勒索他人人民幣共計515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且自愿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本案現(xiàn)已凍結涉案人員相關涉案賬戶34個,凍結資金人民幣994473.47元,扣押資金人民幣2400元,扣押車輛7輛,扣押手機21部, 扣押筆記本電腦4臺,扣押電腦主機3臺,扣押iPad?2臺,扣押銀行卡13張。本案被告人應當根據(jù)其所參與的違法犯罪沒收其違法所得;針對個人為支持該組織活動資助或者主動提供的資金等應當予以沒收;屬于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返還。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安義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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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田?勇

檢??察??官:戴曉勤

檢察官助理:戴媛媛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何某甲、位某某、朱某某、王某甲、姜某某、黃某甲、何某乙、縱某某、鄭某某、林某某、鐘某某、許某某、王某乙、寇某某、陳某甲、曾某某現(xiàn)羈押于安義縣看守所,被告人閆某某現(xiàn)羈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證據(jù)27冊;

3.光盤刻入的電子證據(jù)及同步錄音錄像光盤共計32張;

4.硬盤1個、隨案移送扣押、凍結涉案物品清單6份。

5.量刑建議書二份、認罪認罰具結書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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