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咸寧市公安局溫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凌晨,被害人李某某將一輛銀色迪斯遠牌可折疊電動車,停放于自己居住的咸寧市咸安區(qū)**路**組拆遷房內,當天上午, 附近租戶被告人施某某見此處院門房門均未上鎖、一樓財物已基本盤空,進屋查看后,將該電動車推到自己的出租屋中停放。經物價部門鑒定:該輛被盜竊電動車價值2200 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戶籍資料、扣押及發(fā)還清單等書證;2、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物價鑒定意見;5、現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施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施某某罰金1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李文廣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現已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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