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安順市西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區(qū)檢刑訴〔2020〕260號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04021974********,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安順市西某某**街*號附*號,現(xiàn)住地西某某**路租住房。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4月26日被安順市西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16年8月16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8月3日被安順市西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18年12月12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被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施某某至安順市西某某****小區(qū)保安崗亭處,趁被害人劉某某熟睡之際,將劉某某放于崗亭內(nèi)的白色0PP0?RENO3手機盜走,并以人民幣500元的價格銷贓。經(jīng)鑒定,上述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25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員基本信息、到案經(jīng)過、銷售憑證、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6.視聽資料: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施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施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于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施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順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宋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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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施某某現(xiàn)羈押于安順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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