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一區(qū)檢刑訴〔2020〕Z3274號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24261985********,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群眾,**裝飾公司經理,戶籍所在地為江西省吉安市泰和縣**村**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22時00分,被告人施某某醉酒(經檢驗,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3.90mg/100ml)駕駛一輛粵SL****號牌小型普通客車,途經途經東莞市**街道**路****市場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現(xiàn)場勘驗材料,法醫(yī)毒物司法鑒定意見書,涉案車輛,到案經過等書證,執(zhí)法記錄視頻等視聽資料,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施某某無視國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代勇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移送本案偵查卷宗材料二冊及檢察卷宗一冊。
3、移送量刑建議書一份。
4、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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