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丘檢二部刑訴〔2020〕30號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6261980********,漢族,高中文化,農村居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丘北縣,住丘北縣**鎮(zhèn)**村民委**村小組。因涉嫌非法經營罪,2018年12月10日被丘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時限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方某某竄到師宗縣彩云鎮(zhèn)部分村寨,按照煙葉品質,以4?-7元不等的價格收購初烤煙葉1500公斤左右,然后將收購的煙葉拉回到自己家里藏匿。2018年8月23日,方某某叫田某某、楊某某幫其拉運煙葉到硯山縣販賣,并許諾每輛車支付1000元的運費,2018?年8月24日凌晨1時許,途徑丘北縣普者黑收費站時,被丘北縣煙草專賣局的執(zhí)法人員查獲,收繳販運煙葉。經稱量,方某某非法經營初烤煙葉壹仟肆佰玖拾(1490)公斤,經文山州發(fā)改委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方某某非法經營初烤煙葉?價值為728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某違反國家對煙草專賣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無相關經營煙草證照的前提下,私自販運煙草,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丘北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樹光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在家(1582506****)。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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