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舒檢一部刑訴〔2020〕189號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號碼3424251970********,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住舒某某**鎮(zhèn)**村。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30日經本院決定,當日由舒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當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在舒某某**河**鎮(zhèn)**村**河段,使用電瓶捕魚器具在河道捕撈水產品時被舒某某公安局民警現(xiàn)場查獲,方某某使用的捕魚工具和漁獲物1.4斤被依法扣押。經舒城宏大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試驗,查扣的逆變器輸出電壓為400-700V,超出國家規(guī)定的安全電壓標準。
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捕魚工具、漁獲物(照片)等物證;
2.舒某某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禁漁的公告等書證;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舒某某公安局制作的勘驗筆錄、辨認筆錄;
5.舒城宏大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試驗報告單》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禁漁期在禁漁區(qū)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嬋娟
檢察官助理?代少云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其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電子卷宗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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