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珠香檢二部刑訴〔2020〕Z1005號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8251979********,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湛江市徐聞縣**鎮(zhèn)**村**號。因盜竊嫌疑,于2020年8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8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5時許,被告人方某某經過珠海市香洲區(qū)吉大石花西路伙工殿餐廳附近時,發(fā)現被害人何某某在伙工殿餐廳斜對面的長椅上睡著了,遂上前將被害人何某某掉在長椅下方地面上的1部華為Mate30手機盜走。經珠海市價格認定中心鑒定,涉案手機價值人民幣4473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2.被害人陳述;3.證人證言;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6.書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方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瀅琳
檢察官助理:張帆
(院?。?/span>
2020年10月28日
(此頁無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現被監(jiān)視居住。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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