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義檢刑訴〔2020〕616號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03251999********,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縣**鎮(zhèn)**村委**村**號,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縣**公司員工宿舍,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興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1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興義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方某某危險駕駛案,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駕駛云D1****號小型越野車由黃泥河往威舍方向行駛,21時00分許,行駛至興義市威舍鎮(zhèn)貴醇西路黃土坡處時,與之前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倒在路上的譚某某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動機號碼:4L1047)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對事故責任認定,方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方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19.09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案發(fā)后,方某某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返還物品憑證;
2.書證:被告人基本信息、常住人口信息查詢、人員核查情況、到案經(jīng)過、駕駛人車輛查詢結果單、機動車查詢結果單、交通事故協(xié)定書等;
3.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張某某、呂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譚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6.鑒定意見:鑒定聘請書、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等;
7.勘驗、檢查、辨認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勘查筆錄;
8.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清單、光盤1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方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拘役,并處罰金。根據(jù)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方某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應從重處罰;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案發(fā)后,其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可以酌定從輕處罰。根據(jù)上述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方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簡易程序審理本案,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羅恩艷
檢察官助理?盧??琴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審處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縣**鎮(zhèn)**村委**村**號,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縣**公司員工宿舍,聯(lián)系電話152879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起訴書8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證據(jù)開示清單》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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