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莆檢公刑訴〔2019〕14號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321198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經(jīng)商,出生地福建省原莆田縣,戶籍地及住址均為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經(jīng)莆田市荔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4月1日向莆田市荔城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于同月25日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本院于同年5月24日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同年6月21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與被害人方某甲系鄰居關系,雙方因方某甲家房屋三樓板面線條尺寸、排水管等問題產(chǎn)生矛盾。2019年1月23日下午15時許,被告人方某某在其位于莆田市荔城區(qū)**鎮(zhèn)**村**號家門口與方某甲又因上述問題發(fā)生口角,后被告人方某某從家中拿出一把尖刀準備與方某甲打架,被胡某某制止。因雙方協(xié)調(diào)不成,被告人方某某持鋼筋與持鍍鋅管的方某甲在兩家房屋旁邊的巷子內(nèi)互打,被告人方某某被打中頭部和背部后跑回家中,之后持一把尖刀欲找方某甲未果后返回家中,又持鍍鋅管捅破方某甲家后窗戶的三塊玻璃,雙方再次發(fā)生口角。被告人方某某憤而持尖刀沖到方某甲家門口,被方某甲持鋤頭柄打中頭部后,遂持刀捅向方某甲。方某甲跑向馬路對面的巷子,被告人方某某持刀追趕,在馬路中間捅刺了方某甲后右腰部一刀,在巷子中再次捅刺了方某甲右腿部一刀,之后逃離現(xiàn)場。方某甲走出巷子后倒地不起。120救護車到達現(xiàn)場后,方某甲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法醫(yī)學鑒定,被害人方某甲系右腰背部被銳器捅刺導致右腎動脈破裂大出血死亡。
2019年1月23日晚上19時許,被告人方某某至莆田市公安局黃石派出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尖刀一把、鍍鋅管等;
2.書證:戶籍證明、結婚證、戶口本等;
3.證人證言:證人方某乙、曾某某、方某丙、林某某等證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方某某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莆田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書等;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等;
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行車記錄儀視頻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某因相鄰矛盾與他人發(fā)生口角,未能理性平和處理,反而在發(fā)生爭執(zhí)后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娟
檢察員:陳清仙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現(xiàn)羈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尖刀、鋤頭手柄、鍍鋅管、水管、尖刀手柄各1把。
4.?訊問被告人方某某同步錄音錄像光盤4張,指認視頻光盤1張,監(jiān)控視頻光盤1張,微信群記錄光盤1張。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