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齊鐵檢一部刑訴〔2020〕67號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2021969********,漢族,初中文化,出租車司機,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府**室(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街**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13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4年3月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5年8月20日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6年2月26日刑滿釋放。2020年9月3日因涉嫌販賣毒品被齊齊哈爾市公安局建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齊齊哈爾市公安局建華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齊齊哈爾市公安局鐵鋒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方某某與王某某在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南華小區(qū)附近王某某的車里吸食冰毒后,以400元的價格將剩余的冰毒(約0.3克)賣給王某某。
經(jīng)偵查,被告人方某某于2020年9月3日被公安機關在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抓獲。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偵破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轉賬記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及承諾書等;
2.證人王某某、張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辨認筆錄;
5.視聽資料光碟二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某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百五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方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都宏娣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現(xiàn)羈押于齊齊哈爾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和證據(jù)。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本起訴書所依據(jù)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ㄒ唬┳咚?、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ǘ┳咚?、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ㄈ┪溲b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ㄎ澹﹨⑴c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jīng)處理的,毒品數(shù)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五十七條 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毒品的數(shù)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shù)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試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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