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大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足檢刑訴〔2020〕Z312號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2301976********,漢族,文盲,重慶市大足區(qū)人,住重慶市大足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犯盜竊罪,于2009年5月5日被原重慶市大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因犯盜竊組,于2013年12月26日被重慶市大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6月9日被重慶市大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8月2日被重慶市大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于2017年12月2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大足區(qū)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重慶市大足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案。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9日9時許,被告人方某某在重慶市大足區(qū)105公交車上扒竊了被害人谷某某的一個黑色錢包,該錢包內裝有人民幣現(xiàn)金1698元、外幣數(shù)枚、身份證1張和銀行卡8張。后方某某將該錢包內的身份證和銀行卡丟棄,外幣贈予他人,人民幣現(xiàn)金揮霍一空,錢包留下自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到案經過、戶籍信息、前科材料、尿液提取筆錄、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及照片、病歷等書證;
2.被害人谷某某的陳述;
3.犯罪嫌疑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扣押、辨認、辨認現(xiàn)場等筆錄;
5.監(jiān)控視頻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某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大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康若平
檢察官助理:萬秀媛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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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重慶市大足區(qū)**鎮(zhèn)**村
??????**組**號,聯(lián)系電話1784862****
??2.案卷材料2冊,光盤5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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