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某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新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2019年8月8日22 時18分許,被告人新某某酒后駕駛蒙A*****號小型轎車沿呼和浩特市賽某某大學東街由東向西行駛至三禾道精致日料店對面路段處時,與由北向南徒步的行人孫某某發(fā)生碰撞,致孫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后經對被告人新某某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165.95mg/100ml。案發(fā)后,被告人新某某與被害人孫某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到案經過、戶籍信息、機動車信息查詢單等書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新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王曉燕
附:
1. 被告人新某某現取保候審;
2. 案卷材料叁冊及證據目錄壹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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