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潮州市楓溪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潮楓檢公訴刑訴〔2020〕28號
被告人文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51211996********,漢族,文化程度中專,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qū),住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qū)**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廣東省潮州市楓溪區(qū)**村**公寓**房。因吸毒行為,經(jīng)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決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處行政拘留15日及強制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經(jīng)潮州市公安局楓溪分局決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2月1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楓溪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楓溪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與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被告人文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月中旬的一天20時許,被告人文某甲提供其位于潮州市楓溪區(qū)**村**公寓**房的出租屋給吸毒人員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
2、2019年2月初的一天凌晨2時許,被告人文某甲提供其位于潮州市楓溪區(qū)**村**公寓**房的出租屋給吸毒人員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16時許,被告人文某甲提供其位于潮州市楓溪區(qū)**村**公寓**房的出租屋給吸毒人員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9年4月1日16時許,被告人文某甲提供其位于潮州市湘橋區(qū)**路**小區(qū)**房的住家給吸毒人員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19年4月15日20時許,被告人文某甲提供其位于潮州市湘橋區(qū)**路**小區(qū)**房的住家給吸毒人員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6、2019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22時許,被告人文某甲提供其位于潮州市湘橋區(qū)**路**小區(qū)**房的住家給吸毒人員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文某甲因復吸毒品于2019年4月25日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到潮州市戒毒所接受戒毒,后主動向公安機關(guān)交代其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破案經(jīng)過等相關(guān)材料;
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文某乙、蔡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文某甲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毒,破壞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文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文某甲判處九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潮州市楓溪人民法院
檢察員:盧佩旋
????????????????????????????????????2020年3月9日???????????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附:
1.被告人文某甲現(xiàn)羈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及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1份隨案移送。
4.涉案物品:光盤1張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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