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6124221997********,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住常熟市**鎮(zhèn)。被告人文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經常熟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聽取其意見,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文某某于2017年9月2日5時8分許,飲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在常熟市虞山鎮(zhèn)新世紀大道由北向南行至開元大道路口,與在新世紀大道西側無名村道由西向東進入路口的被害人陳某某所駕無號牌二輪電動車相撞,致被害人陳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文某某駕車逃離現場。
經常熟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文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7mg/100ml,屬于飲酒狀態(tài)。
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陳某某之損傷構成重傷二級。
經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文某某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
被告人文某某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文某某已與被害人陳某某達成調解協議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調解協議書、諒解書等;
2.證人王某某、謝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常熟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常熟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車輛技術檢驗報告;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及現場照片;
6.常熟市公安局調取的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文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文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1人重傷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且事故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文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文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陸玲燕
、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戶籍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5.常熟市公安局調取的錄像光盤1張隨案移送?!?/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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