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攀東檢一部刑訴〔2020〕86號
被告人拾葉某某,男,1985年1月27日,身份證號碼:5134311985********,彝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覺縣**鄉(xiāng)**村**號,現(xiàn)無固定住址。曾因犯搶奪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9年3月6日刑滿釋放?,F(xiàn)因涉嫌搶奪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偵查,2020年7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東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拾葉某某涉嫌搶奪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拾葉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8月8日19時許,被告人拾葉某某在攀枝花市東區(qū)64路公交車站,趁被害人劉某某不備,從劉某某手中搶奪OPPO-RllSplus手機一部。次日,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拾葉某某處扣押該手機并發(fā)還給被害人劉某某。經攀枝花市東區(qū)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搶奪的手機價值人民幣81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扣押決定書、發(fā)還清單等物證;2.到案經過、價格認定結論書等書證;3.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拾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勘驗、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拾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拾葉某某搶奪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被告人拾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拾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拾葉某某系累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拾葉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qū)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 ? ?檢?察?官:李玉瓊
? ? ? ? ? ? ? ? ? ? ? ? ? ? ? ?檢察官助理:林倫軍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拾葉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換押證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