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越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越檢一部刑訴〔2020〕Z734號
被告人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1051982********,漢族,出生地為廣東省南海縣,文化程度大學(xué)本科,戶籍地和住所地均為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路**號**房。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廣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招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hù)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時59分,被告人招某某飲酒后駕駛粵A0J****號小型轎車途經(jīng)廣州市越某某廣州大道中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歸案。經(jīng)鑒定,被告人招某某靜脈血液中檢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為202.1mg/100mL。
認(rèn)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案發(fā)現(xiàn)場照片、查獲經(jīng)過、被告人招某某的供述、鑒定意見、現(xiàn)場錄像等。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招某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招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二百二十二條,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馮梅芳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招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span>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冊,光盤1張
3.案件開示表及具結(jié)書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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