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阿縣檢公訴刑訴〔2019〕49號
被告人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2311989********,藏族,文盲,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壩縣,住阿壩縣**鄉(xiāng)**村,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阿壩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7月25日被阿壩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壩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扎某某和依某某、華某某(均另案處理)利用華某某在朋友達某某處借來的白色貨車,將兩匹盜竊所用的馬匹運至查理鄉(xiāng)塔哇村一組的一處山溝處,將馬匹卸下后,華某某開該貨車到縣城還車,并駕駛自己的黑色CRV到麥爾瑪鎮(zhèn)狼牙溝垃圾場接應扎某某和依某某。扎某某和依某某各騎一匹馬將塔哇村一組華某某家牧場處的44頭牦牛盜竊后,將牦牛趕至麥爾瑪鎮(zhèn)狼牙溝垃圾場,與事先聯(lián)系的買家共同裝車并銷贓。經(jīng)鑒定,被盜44頭牦牛價值為人民幣220700元。
2018年10月2日晚,被告人扎某某伙同依某某(另案處理)在阿壩縣查理鄉(xiāng)一草場盜竊38頭牦牛后,將牛趕至麥爾瑪鄉(xiāng)查龍溝與事先聯(lián)系的買家共同裝車并銷贓。經(jīng)鑒定,被盜38頭牦牛價值人民幣172900元。
2017年7月5日被告人扎某某伙同澤某某、羅某某(均已判決)從阿壩縣出發(fā),行至馬爾康市龍爾甲鄉(xiāng)石木榴村時,將停放在鐵橋附近的棕色五菱宏光面包車盜走,后將該車賣給青海籍男子,扎某某獲人民幣5000元贓款,經(jīng)鑒定,被盜車輛價值人民幣4067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等;2.證人證言:證人澤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的陳述;4.被告人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扎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阿壩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德金卓瑪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阿壩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7冊,光盤5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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